第75433427号“BUDD KIS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66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3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嘉乐盛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嘉乐盛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33427号“BUDD KIS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UDD KIS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汽水(苏打水);不含酒精的啤酒味饮料;果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4008号“BUD”、第1462714号“BUD ICE”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制饮料用糖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英文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33427号“BUDD KIS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