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00540号“伊维纯YIWEICHU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4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4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宝洁健康(德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诺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涛
  异议人宝洁健康(德国)有限公司、诺迈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700540号“伊维纯YIWEICH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伊维纯YIWEICHUN”指定使用于第29类“蛋;牛奶制品”等商品上。   异议人宝洁健康(德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43131号“伊维安”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乳类制品;油和油脂”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一称其第1573698号“伊维安”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一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诺迈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92036号“维纯”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酪;牛奶”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00540号“伊维纯YIWEICHU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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