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37876号“MEONG PERIGNO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8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9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酩轩仕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株式会社沃克斯柏
  委托代理人:北京再言智慧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酩轩仕对被异议人株式会社沃克斯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537876号“MEONG PERIGN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ONG PERIGNON”指定使用于第31类“动物食品;动物栖息用干草;饲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69085号“DOM PERIGNO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动物食品;动物栖息用干草;果渣”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37876号“MEONG PERIGN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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