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37541号“太古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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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90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予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扬帆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天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扬帆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837541号“太古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古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06572号“太古汇”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等均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用于“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的第779260号“太古”商标、第7557999号“太古汇TAIKOO HUI”商标、第11106589号“太古汇”商标,但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服务分属不同行业,不存在密切关联,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主要从事房地产行业,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所属行业不具有密切关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字号权。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侵犯其地产项目名称在先权益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37541号“太古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