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97154号“途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5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8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广昇石材工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广昇石材工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97154号“途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途牛”指定使用于第8类“磨具(手工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86551号“途牛”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8类“农业器具(手动的)”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观光旅游、旅游安排、旅行预订”服务上的“途牛”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97154号“途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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