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00977号“芯京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7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8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益番京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益番京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400977号“芯京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芯京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树木;小麦;籽苗;活动物;新鲜蔬菜;新鲜水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494467号、第72092912号“鲜京采”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树木;谷(谷类);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槟榔;新鲜蔬菜”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00977号“芯京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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