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68295号“将军王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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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94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肇庆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海科专利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金五福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肇庆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金五福陶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68295号“将军王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将军王朝”指定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波形瓦;人造石;非金属地板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35049号“大将军”、第3570080号“将 大将军MARSHA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砖;建筑用非金属砖瓦;建筑用非金属墙砖”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引证商标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保护,因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68295号“将军王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