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11222号“MOLINASE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5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0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拉米小森(福州)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拉米小森(福州)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6011222号“MOLINAS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LINASEN”指定使用于第19类“木板;多层胶合木料;木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56343号“MONALISA M及图”、第4392661号“MONALISA”、第15475933A号“蒙娜丽莎MONALISA M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建筑用木材;制陶器用粘土;非金属墙砖”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9类“瓷砖”商品上的第1476867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其文字上的差异足以令相关公众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11222号“MOLINAS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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