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83149号“MAILLARDCAS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9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0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澄科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澄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83149号“MAILLARDCAS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ILLARDCASA”指定使用于第20类“卧室家具;大理石桌;家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142105号“MONALISA”、第34755133号“MOLALSA”、第24283172号“MONA LISA OF THE WEST”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文件柜;沙发”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9类“瓷砖”商品上的第1476867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其文字上的差异足以令相关公众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83149号“MAILLARDCAS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