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86125号“MAILLARDCAS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0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05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澄科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澄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86125号“MAILLARDCAS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ILLARDCASA”指定使用于第19类“半成品木材;大理石;天然石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56343号“MONALISA M及图”、第4392661号“MONALISA”、第1547593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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