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826073号“笑脸”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0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7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周建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异议人:张健业
  异议人周建荣对被异议人张健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826073号“笑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笑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蜂蜜酒;白兰地;威士忌”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笑脸”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但本案被异议商标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26073号“笑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