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36173号“飞臻双品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0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7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里格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市广医堂药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里格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市广医堂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436173号“飞臻双品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飞臻双品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洁肤乳液;香皂;浴液;洗发剂;香精油;唇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078661号“双飞人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胡椒薄荷利口酒;薄荷酒;利口酒”。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36173号“飞臻双品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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