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82375号“御金鑫”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2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19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陈仁义
  委托代理人:河南升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郑州形色珠宝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君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申建峰
  委托代理人:米兰登商标专利事务所(河南)有限公司
  异议人陈仁义、郑州形色珠宝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申建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782375号“御金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御金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项链(首饰)”等。   异议人陈仁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40425号“豫金鑫”商标、第16347695号“渝金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重金属锭;玛瑙;手镯(首饰)”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构成、呼叫等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项链(首饰);珠宝首饰;戒指(首饰);耳环;翡翠;银制工艺品;玉雕首饰;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具有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郑州形色珠宝设计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6497号“金鑫”商标、第14815865号“金鑫珠宝JINXIN JEWELLERY及图”商标、第26720666号“金鑫珠宝JINXIN JEWELLERY及图”商标、第33013640号“金鑫珠宝WWW.IJXZB.COM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金条;珠宝首饰;珍珠(珠宝)”等。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汉字“金鑫”,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项链(首饰);珠宝首饰;戒指(首饰);耳环;翡翠;银制工艺品;玉雕首饰;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具有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82375号“御金鑫”商标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项链(首饰);珠宝首饰;戒指(首饰);耳环;翡翠;银制工艺品;玉雕首饰;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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