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4640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6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1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拉科斯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楚鑫粮食机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拉科斯特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楚鑫粮食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44640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印染胶辊”。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衣服”商品上的第141103号“图形”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该件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双方商标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相近,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著作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4640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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