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38444号“贝林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4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6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格兰汀普莱斯家用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安徽锦禾绣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格兰汀普莱斯家用器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锦禾绣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38444号“贝林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林家”指定使用于第21类“碗;陶器;玻璃杯;茶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642158号“贝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微波炉用米饭煲;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茶具(餐具);肥皂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38444号“贝林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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