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46944号“UNIKOLO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8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4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嘉宝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嘉宝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346944号“UNIKOL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NIKOLO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1494号、第1621299号、第12821808号“UNIQLO”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靴;帽子”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字母组合、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46944号“UNIKOLO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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