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594054号“RENOGY ROV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0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5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如果新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如果新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2594054号“RENOGY ROV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ENOGY ROVER”指定使用于第9类“集成电路;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1302349号“LAND ROVER”、第41302348号“LAND ROVE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运载工具用电池;电池充电器”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450293号“RANGE ROV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印刷电子电路;继电器;蓄电池;稳压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94054号“RENOGY ROV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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