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72054号“尤尼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5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九江艺锦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九江艺锦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572054号“尤尼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尤尼家”指定使用于第42类“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为他人称量货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868735号“尤妮佳”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称量货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72054号“尤尼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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