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16166号“巨无霸脆把”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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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71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脆把(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脆把(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116166号“巨无霸脆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巨无霸脆把”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糖果;蜂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74180A号“巨无霸及图”、第529117号、第630281号、第38644107号“巨无霸”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可可;可可饮料;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巨无霸脆把”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巨无霸”,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16166号“巨无霸脆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