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92127号“百佳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0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7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屈臣氏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姜霄
  异议人屈臣氏商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姜霄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3592127号“百佳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佳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豆类饮料;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31749号、第238482号“百佳PARKNSHOP P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饮料;果汁;起泡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5类“推销业(替他人)”等服务上的第774543号“百佳”商标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92127号“百佳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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