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50566号“冯四女上”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4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冯四女上供应链管理重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李廷廷
  异议人冯四女上供应链管理重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廷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450566号“冯四女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冯四女上”指定使用于第29类“奶制品;奶饮料(以奶为主);烹饪用果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824865号“冯四孃”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槟榔;半成品汤;蛋;奶制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异议人的“冯四女上”、“冯四嬢”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一定的知名度,且异议人“冯四女上”、“冯四嬢”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和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冯四女上”商标在文字构成上文字相同,实难谓之巧合。除本案被异议商标以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冯四嬢”商标及与行业内他人餐饮品牌相同的“古市香”等商标。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50566号“冯四女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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