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72126号“金佰特京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37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清东
  异议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清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072126号“金佰特京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佰特京选”指定使用于第11类“冰柜;冷藏展示柜;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378514号“京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非医用紫外线灯;烫发用灯”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57016号“京选”商标,第30596652号“京选JD”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灯;电炊具;冰箱;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电吹风”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京选”,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72126号“金佰特京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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