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37100号“ESAB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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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9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伊萨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帝克森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伊萨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帝克森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737100号“ESAB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SAB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焊条;金属焊条;硬焊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889198号“ESAB及图”、第1334598号“ESAB”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金属管;电弧焊焊条(金属)”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37100号“ESAB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