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319658号“文小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1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8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南袁小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朴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詹霞
  异议人湖南袁小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詹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19658号“文小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文小饺”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餐馆;快餐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249609号、第71056860号“袁小饺”、第53861197号“袁小饺YUANXIAOJIA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19658号“文小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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