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488258号“金乐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0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7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省文君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邓毓淑
  异议人四川省文君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邓毓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88258号“金乐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乐君”指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16029号、第53904472号“金文君”、第6220652号“文君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葡萄酒;果酒;米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88258号“金乐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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