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24146号“双三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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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46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成都市双虎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亿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市双虎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亿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224146号“双三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双三虎”指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03820号“双虎”、第33444869号“双虎3天”、第13767030号“双虎地产”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在“家具”等商品上注册的“双虎”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差别显著,指定使用商品与服务亦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24146号“双三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