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705462号“克鲁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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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3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克鲁勃润滑剂慕尼黑有限责任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二:蒂森克虏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丽娜
异议人克鲁勃润滑剂慕尼黑有限责任两合公司、蒂森克虏伯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丽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5期《商标公告》第71705462号“克鲁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克鲁勃”指定使用在第1类“工传动液;刹车液;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处理汽车尾气用尿素溶液;气体净化剂;蓄电池用防泡沫溶液;防冻液;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引擎脱碳用化学品;汽车尿素(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商品上。 异议人克鲁勃润滑剂慕尼黑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8716号“克鲁勃”、第9560614号“KLUBER CHEMI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塑料成型用脱模剂;金属成型用脱模剂;焊接金属用脱离剂”、第4类“工业用油;工业用脂;润滑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98756号“KLUB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油用化学添加剂;防冻剂;制动液”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母组成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但异议人一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以“克鲁勃”作为企业中文商号简称,已在“工业用化学品;传动液;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等相同或近似商品所属行业中广泛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企业中文商号简称“克鲁勃”文字组合相同,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整体差别细微,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的对商品的来源混淆误认,从而侵犯了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蒂森克虏伯股份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833650号“蒂森克虏伯”,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725188号“克虏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生产金属及其合金用化学品;气体净化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二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指定使用于第7类商品上的“蒂森克虏伯”、“THYSSENKRUPP”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二未提供充足证据。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705462号“克鲁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