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839715号“博物文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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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8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博物文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达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国国家地理》杂志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比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博物文创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国国家地理》杂志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59839715号“博物文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博物文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用礼品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989372号“博物文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手表、闹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天猫、京东店铺上的相关销售订单;部分珠宝腕表介绍及相关新闻报道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博物文创”商标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通过商业宣传和生产经营活动,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为中国一定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晓,亦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在上述商品所属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839715号“博物文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