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70588A号“三味农夫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0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6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屹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屹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770588A号“三味农夫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味农夫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1类“玉米;新鲜柑橘”等、第32类“啤酒”、第35类“广告宣传;互联网广告传播”等、第43类“餐厅;餐馆”等商品和服务上,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31类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提出异议。   被异议商标“三味农夫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1类“新鲜柑橘;新鲜水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2193号“农夫”、第18437376号“农夫山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的第1341841号“农夫山泉”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差别明显,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致使异议人利益受损。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70588A号“三味农夫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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