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12856号“达达瑟”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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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4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东奕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东奕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12856号“达达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达达瑟”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物流运输;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汽车运输;空中运输”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180792号、第49459027号、第23382886号“达达”商标,第44134817号“达达云”商标,第64654407号“达达速运”商标,第64651228号“达达物流”商标,第53535257号“达达智配”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导航;码头装卸;司机服务;车辆共享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物流运输;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汽车运输;空中运输;司机服务;货物储存;快递服务;旅行陪伴;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达达”,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它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12856号“达达瑟”商标在“物流运输;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汽车运输;空中运输;司机服务;货物储存;快递服务;旅行陪伴;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