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56053号“京工企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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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4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让平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让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756053号“京工企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工企选”指定使用于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125582号“京工巧匠”商标,第56099341号“京工小匠”商标,第60871635号“京工配”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京工”,且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56053号“京工企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