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43132号“吉时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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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43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华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华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043132号“吉时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吉时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制饮料用糖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87692号“吉时到”商标,第13387724号“吉时语及图”商标,第14169737号“吉时享”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43132号“吉时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