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38157号“黔醉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1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黔醉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镜明
  异议人贵州黔醉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镜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838157号“黔醉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黔醉凰”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烈酒;白酒;果酒;除啤酒外的酒精饮料;鸡尾酒;葡萄酒;黄酒;米酒;清酒;烧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741901号“黔醉老”、第51924327号“黔醉帅”、第52132584号“黔醉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果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抄袭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38157号“黔醉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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