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835118号“陈村花卉世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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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7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陈村花卉世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劲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泽芳
异议人广东陈村花卉世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泽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68835118号“陈村花卉世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陈村花卉世界”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13682号“陈村花卉”、第31932449号“花卉世界 花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组织商业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第44类“园林景观设计;树木种植;园艺学”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但是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IMICKOO”“伯乐尝”“丈四笔”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835118号“陈村花卉世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