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01927号“尊福吉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1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8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成都市尊伍堂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吉祥腾达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市尊伍堂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吉祥腾达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6001927号“尊福吉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尊福吉祥”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米酒;白酒;高粱酒;蒸馏饮料;葡萄酒;果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鸡尾酒;白兰地”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686504号“尊福味来”商标、第67990262号“尊福味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烈酒(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汉字“尊福”,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01927号“尊福吉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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