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49346号“林海雪乡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88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周治会
  委托代理人:深圳巨阵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于明子
  异议人周治会对被异议人于明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49346号“林海雪乡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林海雪乡村”指定使用于第43类“外卖餐厅服务;备办宴席;快餐馆;自助餐馆;餐馆;旅馆;中餐厅;饭店;拉面馆;啤酒屋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537549号“雪乡村”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自助餐厅;饭店;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餐馆;备办宴席;假日野营住宿服务”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49346号“林海雪乡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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