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26756号“TBOF”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9 2025-03-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7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名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榕根极地(福建泉州)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榕根极地(福建泉州)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26756号“TBO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BOF”指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背包;旅行包;包;皮制标签;单肩包;邮差包;腰包;斜挎包;抽绳包”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45312号“TBF”、第9555248号“TBF及图”、第35379154号“TBF”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公文箱;笼头”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26756号“TBOF”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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