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332552号“KIST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0 2025-03-0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3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嘉吉(锡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漳州市卓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嘉吉(锡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漳州市卓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2332552号“KIS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IST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在本案中提交了斯里兰卡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及中文摘译、产品图片、外贸网站销售图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公开发表了“KIST及图”美术作品,并在商业活动中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该商标,异议人对该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异议人对此有接触的可能。被异议商标图形的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与该美术作品高度雷同,已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将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雷同之图形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32552号“KIST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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