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15026号“韭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5 2025-03-0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3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征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秦焦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鼎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秦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915026号“韭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韭号”指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电动自行车;运载工具用轮胎;补内胎用全套工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160967号、第39026915号、第51790714号“九号”、第18447358号“九号电动车”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运货车;电动自行车;充气轮胎;轮胎(运载工具用)”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九号”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15026号“韭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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