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94901号“NKERK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7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8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仕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桐
  异议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94901号“NKER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KERKE”指定使用于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行李箱;运动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09091号、第63583778号“ERKE”,第57732203号“ERKE SPORTS”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仿皮革;手提包;伞”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ERKE”,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鞋”等商品上的第1313429号“ERKE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94901号“NKERK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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