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54167号“奇艺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8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88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成都深语云图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深语云图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454167号“奇艺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奇艺星”指定使用于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34238号“奇艺”,第10235211号、第64109484号“爱奇艺”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控制;地质勘测”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的第10235165号“爱奇艺IQIYI及图”、第10235163号“爱奇艺”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有一定差异,且指定使用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54167号“奇艺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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