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99780号“鹿华元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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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州市振泰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阴丽丽
异议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阴丽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999780号“鹿华元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鹿华元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药材;人用药;消毒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861602号“鹿华浓”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蜂胶;龟苓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99780号“鹿华元及图”商标在“医用营养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