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24314号“佰树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6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6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浙江百源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玉龙
  委托代理人:全高(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百源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玉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24314号“佰树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佰树源”指定使用于第19类“木材;胶合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79572号“百源”、第71776012号“百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成品木材;胶合板”等。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佰树源”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24314号“佰树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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