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65249号“九号同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8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62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征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云联数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云联数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65249号“九号同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号同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手机;学习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321374号、第41321374A号“九号”、第57477932号“九号轻骑”、第18447358号“九号电动车”、第43948318号“九号儿童”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运载工具故障警告灯;扬声器”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文字“九号”,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65249号“九号同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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