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81931号“慕思缘”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7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6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兰考县慧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兰考县慧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681931号“慕思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思缘”指定使用于第21类“纸或塑料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79217A号“慕思”商标、第53795454号“慕思美居”商标、第53776871号“慕思家”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1类“瓷器;餐具(刀、叉匙除外)”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文字“慕思”,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81931号“慕思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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