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81999号“慕丝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5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06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爱摩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爱摩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81999号“慕丝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丝迷”指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71949A号“慕思”、第7652048号“慕思DR DE RUCCI”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盒;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81999号“慕丝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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