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50644号“贵宴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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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8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蓓蓓
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蓓蓓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150644号“贵宴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宴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开胃酒;烈酒(饮料);烧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50010号“贵”、第1223571号“贵及图”、第64855567号“贵宴门”、第64866621号“贵宴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利口酒);白酒;葡萄酒;利口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主要识别部分“贵”,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贵”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50644号“贵宴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