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58332号“畜佐禽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8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6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河北正合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厚鸿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德知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北正合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德知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名称:佐佑生物(苏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58332号“畜佐禽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畜佐禽佑”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和动物用微量元素制剂;牲畜用洗涤剂(杀虫剂)”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495877号“禽佑”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杀寄生虫剂;兽医用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禽佑”,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58332号“畜佐禽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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