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05036号“鑫管到底”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9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62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济南天雨百禾植物营养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兴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济南天雨百禾植物营养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兴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605036号“鑫管到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管到底”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杀寄生虫药;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58544号“管道坻”、第59077959号“管道坻 20-18-5”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虫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鲁西耀肥”“豹发力”“绿福地”“天隆泽田”等,且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无效宣告。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及其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商标申请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05036号“鑫管到底”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