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80951号“晶稻”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4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9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成都市花中花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虎皇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自贡市康福来米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市花中花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自贡市康福来米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4180951号“晶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晶稻”指定使用于第30类“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41768号“品稻”、第14676833号及第32859232号“品稻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糖;米花糖;谷类制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80951号“晶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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